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4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韩砚菊,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执行人:周超,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执行人:倪魁,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砚菊与被执行人周超、倪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24执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庆宇
审判员 邵泽今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