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1312民初855号
原告:林某1,男。
被告:林某2,男。
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2赔偿医疗费11595.5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2负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林某2与原告林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林某2用巴掌殴打林某1的脸部,后原告林某1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684.53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林某1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2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1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原告林某1放弃其他权利。
二、如被告林某2逾期支付,原告林某1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8000元计算赔偿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按印起生效。
审判员 周云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宗峰
书记员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