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予娇,女,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申请执行赵予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733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赵予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3059.33元,零售利息5096.81元,分期手续费1486.54元,年费480元,合计60122.68元(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暂计至2018年5月17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时间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赵予娇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1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账号:14×××30),由于该账户暂不符合扣划条件,故未采取扣划措施,后又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邮寄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619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予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谷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