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1452号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490208911U。 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鸿强,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杨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刘桂华,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俊、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刘桂华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于庭外和解,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计2899元,由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柯志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