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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民初1452号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俊;刘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1452号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490208911U。 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鸿强,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杨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刘桂华,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俊、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刘桂华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于庭外和解,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计2899元,由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柯志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