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421民初3479号
原告:毛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糜滩镇官路村农民。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毛某与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毛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杰
代理
审判员 葛有花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住兴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