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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民初1297号

金艳与王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艳;王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81民初1297号

原告:金艳,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元,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冬冬,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金艳与被告王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金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金艳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