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81民初1297号
原告:金艳,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元,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冬冬,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金艳与被告王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金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金艳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