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1执1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圆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群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红伟,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邓晓琴,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翟国芳,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执行宝丰县圆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红伟、邓晓琴、翟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秦红伟、邓晓琴、翟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秦红伟、邓晓琴、翟国芳接到通知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秦红伟、邓晓琴、翟国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红伟的股金,股金账号:12×××18。
二、查封被执行人邓晓琴的股金,股金账号:12×××18。
三、限被执行人秦红伟、邓晓琴、翟国芳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作价,拍卖、变卖秦红伟、邓晓琴的股金。查封期限二年,限额9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跃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戴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