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随栓,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月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2月27日由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随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随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随栓驾驶豫R×××**号货车沿鲁艾23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杨集乡唐楼村桃园路口处时,与行人吴延顺相撞,造成吴延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吴延顺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随栓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延顺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随栓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随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事实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9年2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2.6万元,其中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对方11.6万元,其余1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方亲属对杨随栓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杨随栓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杨随栓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测试单,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吴延顺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随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随栓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随栓亲属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随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