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29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予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华南城**交,住所地郑州华南城**交易广场B馆******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鹏。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予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亚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