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601民初523号
原告:王忠生,男,1967年9月10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忠友,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告:李加发,男,1984年2月26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78700289C,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金石路中段盛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兆华,总经理。
原告王忠生与被告吴忠友、李加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忠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王忠生负担。
审判员 曹春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