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328执1206号之七

陈伟、谭选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谭选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20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谭选刚,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湄潭县。本院在执行陈伟与谭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查控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额度冻结及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李成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