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8民初79号
原告:王大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肖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95386。
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雷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13320H。
法定代表人:时贵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蒋忠良,男,38岁,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王大顺与被告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蒋忠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王大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王大顺负担。
审 判 员 黄道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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