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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8民初79号

王大顺与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大顺;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蒋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8民初79号

原告:王大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肖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95386。

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雷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13320H。

法定代表人:时贵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蒋忠良,男,38岁,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王大顺与被告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蒋忠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王大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王大顺负担。

审  判  员  黄道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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