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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415号

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本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15号

申请人: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387733XL。

法定代表人:陈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本强,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小区**9-1,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4********。本院在执行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本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本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