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095号
原告:杨锡港,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黄以莲,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港(系黄以莲配偶),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春城明珠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婷玉,董事长。
被告:云南善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官南大道旁大清河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段筱萍。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岭,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西北角(银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第三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晓碧,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iv>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忠,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梅,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洪,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李灿伟,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宁市。
第三人: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建工大厦的商务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第三人:王贵华,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宁市。
原告杨锡港、黄以莲与被告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善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李灿伟、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杨锡港、黄以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锡港、黄以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车林恒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