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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3095号

杨锡港、黄以莲等与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锡港;黄以莲;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善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华;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李灿伟;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095号

原告:杨锡港,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黄以莲,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港(系黄以莲配偶),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春城明珠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婷玉,董事长。

被告:云南善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官南大道旁大清河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段筱萍。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岭,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西北角(银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第三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晓碧,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iv>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忠,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梅,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洪,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李灿伟,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宁市。

第三人: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建工大厦的商务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第三人:王贵华,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宁市。

原告杨锡港、黄以莲与被告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善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李灿伟、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杨锡港、黄以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锡港、黄以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车林恒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