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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13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宁市支行、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宁市支行;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陶建华;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宁市支行。住所地:安宁市大屯路麒麟大厦A栋4层。

法定代表人:金旭。

被执行人: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八街镇二街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陶建华。

被执行人:陶建华,男性,汉族,1976年9月5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白金大厦1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宁市支行与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陶建华、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2574762.3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陶建华、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22574762.32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惠嘉育种有限公司、陶建华、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2574762.32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