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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01执430号之一

汪祥坤、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祥坤;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01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祥坤,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住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汪铭安,男,苗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鸭塘街道鸭塘村。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伟,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湘潭市。因被执行人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伟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

一、被执行人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伟应在2017年12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汪祥坤借款本金270000元;

二、被告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8400;并承担诉讼费877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2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祥坤以被执行人已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但不放弃对被执行人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伟财产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祥坤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2601执43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汪祥坤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勇军

审判员  佘 坤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祖清

书记员潘晓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