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282号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大坪上组郑珍路。
法定代表人:秦碧野,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兰,该中学员工。
被告:李秀琴,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第三人:杨远,男,成年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与被告李秀琴、第三人杨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负担。
审判员 张浪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