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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82民初282号

仁怀市第一中学与李秀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怀市第一中学;李秀琴;杨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282号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大坪上组郑珍路。

法定代表人:秦碧野,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兰,该中学员工。

被告:李秀琴,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第三人:杨远,男,成年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与被告李秀琴、第三人杨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第一中学负担。

审判员  张浪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