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2619号
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根存,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根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鑫宁瑞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李芳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