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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民初1018号

郭成钢与谷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成钢;谷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1018号

原告:郭成钢,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谷春雷,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郭成钢与谷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郭成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成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