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1018号
原告:郭成钢,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谷春雷,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郭成钢与谷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郭成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成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