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7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5482186E。代表人:熊东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宇隆,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宇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王宇隆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至2016年6月3日借款本金899356.16元,支付律师费47368元,共计946724.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对被告王宇隆名下位于威海临港开发区山镇秦权路-38号-6及秦权路-38号-4房产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51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宇隆负担。因王宇隆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王宇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签收亦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王宇隆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6)鲁1091执700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王宇隆名下鲁K×××××号、鲁K×××××号车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宇隆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分别于2017年4月5日、5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宇隆名下位于房产。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对被告王宇隆名下位于威海临港开发区山镇秦权路-38号-6及秦权路-38号-4房产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对上述两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最终,买受人周建国以42664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了威海市山镇秦权路38号-6房产;买受人沈耀坤以39704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了威海市山镇秦权路38号-4房产,两处拍卖共得拍卖款823680元。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724882.56元。被执行人王宇隆名下的其他房产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于2018年3月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宇隆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3月5日,本院共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724882.56元,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451502.12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曲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