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32号
原告: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
法定代表人:操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银花,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披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连发森。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卓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志军代理
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