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萍,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徐坤。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华路馨园影视文化产业园**投资人:蔡徐坤。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越洋国际广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斯铂涵。上诉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徐坤、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诉请:1、要求蔡徐坤、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蔡徐坤代言的巴黎欧莱雅化妆品广告及其他宣传信息;2、判令蔡徐坤、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共同连带向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由蔡徐坤、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蔡徐坤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演艺娱乐事业,并约定独家经纪权属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合同签订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培养蔡徐坤,并投入巨额资金对其进行宣传包装,使其成为目前演艺圈的一线明星,代言价格节节高涨。在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之间的独家代理经纪合同有效履行期间内,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蔡徐坤与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未经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合作,约定蔡徐坤为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化妆品的代言人,并拍摄了大量的广告与海报等宣传资料。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蔡徐坤明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蔡徐坤的独家经纪公司,仍擅自与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其行为侵犯了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专属经纪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之间经纪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而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系蔡徐坤作为投资人于2018年5月17日成立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其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亦无任何合同关系,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依照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管辖。蔡徐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由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管辖。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于2015年11月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该合同第二十二条对争议解决作出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如有争议,双方均同意接受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合同书第一页明确载明“本合同以下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即使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也是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蔡徐坤未履行《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关于独家经纪的约定,也是依涉案合同产生的纠纷,故该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2、确认本案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中的一种,侵权案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地域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上诉人选择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所在地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之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与本案并没有任何关联性,侵权行为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而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的约定,因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并没有管辖权。(二)、本案中,上诉人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并非仅仅对蔡徐坤本人提起诉讼,而是对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蔡徐坤多方主体提起诉讼,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主体主要是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蔡徐坤在本案中仅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而已。而上诉人与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本案并不是一起合同纠纷,显然不能直接适用《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的约定。(三)、上诉人提起本案中的诉讼并非是认为蔡徐坤未履行《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关于独家经纪的约定,并不是追究蔡徐坤的违约行为,而是基于被上诉人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明知上诉人为蔡徐坤的独家经纪公司,在未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蔡徐坤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合作,显然侵犯了上诉人的专属经纪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因此,依据侵权诉讼管辖的民诉法法律规定,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蔡徐坤、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共同答辩称:(一)、本案实质为经济合同纠纷,并非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专属经济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专属经济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被上诉人无权以该项无中生有的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而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的通知》规定: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奖销售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欧莱雅公司播放被上诉人的代言并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所以本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人所强调的“专属经济权”产生的基础恰巧是双方所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故本案属于因履行双方《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而产生的纠纷。(二)、《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权法院的情况下,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双方《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约定了发生争议,双方均同意接受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合同第一页明确约定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静安区签订。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该条规定将仲裁协议约定的因合同发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视为应适用仲裁协议的约定,已经对“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进行了扩展,即也包括了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因此,即使上诉人以所谓的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也是因经济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依照双方的管辖约定,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被上诉人已经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上诉人明确知晓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却在全国多地提起针对两被上诉人和无关第三人的诉讼,明显属于恶意诉讼。而且被上诉人诉讼的类似案件在其他法院都已经被驳回,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部分事实与《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有关,但确定案由应当依照上诉人的原审诉求请求、事实和理由综合认定。本案上诉人原审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事实理由主要在于认为三被上诉人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决定了本案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合同法,故本案案由应界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在诉讼主体方面,本案三名被告除了合同当事人蔡徐坤外,还有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等两名非合同当事人,上诉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后两者的关系显非合同关系,故被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抗辩事由,缺乏事实依据。至于专属经济权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此外,虽然本案的事实在四级案由中找不到对应项,但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一三级案由的涵盖范围,故被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徐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茂苏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