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5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冯能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洪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镇庄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昌府区沙镇镇庄户村法定代表人龙秀青,主任。申请执行人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资罚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现已变更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镇庄户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擅自占用本村耕地380平方米(折合0.57亩)、2018年3月占用1420平方米(折合2.13亩)建设庄户村文化大院,其中建筑面积630平方米、硬化地面面积142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7月17日将聊国土资罚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11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东昌府区沙镇镇庄户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30平方米建筑物和1420平方米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根据聊办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聊国土资罚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9月擅自占用本村耕地380平方米(折合0.57亩)、2018年3月占用1420平方米(折合2.13亩)建设庄户村文化大院,所占土地现状为耕地,规划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1800平方米(折合2.7亩)土地退还给沙镇镇庄户村;2、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30平方米建筑物和1420平方米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资罚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资罚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镇庄户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30平方米建筑物和1420平方米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雷素兰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