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692号
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光普,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田进利,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周钰帆,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李方丽,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光普、田进利、周钰帆、李方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