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民初355号
原告:张俊学,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罗玉玲,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张俊学与被告罗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张俊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俊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俊学负担。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丹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