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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民初355号

张俊学与罗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俊学;罗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民初355号

原告:张俊学,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罗玉玲,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张俊学与被告罗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张俊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俊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俊学负担。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丹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