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2刑初38号

包云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包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云海,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0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2019年1月22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云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包云海独自在吴某1家饮酒,离开时盗走吴某1家一把“王麻子”牌新菜刀。后使用被害人吴某2放在房门东侧窗台上的钥匙进入吴某2家,在西屋窃得一袋五角硬币共人民币202.50元,两盒软包白盒红塔山牌香烟。当其持被害人家中手电到东屋继续翻找财物时,被赶回家中的吴某2发现后报警,包云海被警方当场抓获。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包云海所盗窃的菜刀、红塔山牌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包云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证人吴某1证言,被害人吴某2陈述,被告人包云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包云海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云海犯盗窃罪,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违法所得全部退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包云海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包云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包云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玉华

审 判 员  孟庆贞

人民陪审员  德 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桃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