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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129号之二

孙军朋、曲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军朋;曲明;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正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执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军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 被执行人曲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监狱。 被执行人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81200008936),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管委海兴路46号。 被执行人威海正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1200014036),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泊于镇环海路(泊于养殖场)。 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6)鲁1092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文登区埠口港岚山路北、文胜玻璃厂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权,于2016年7月5日分别查封了曲明名下座落于烟台牟平大窑镇蛤堆后村村西2号楼2-208的土地使用权、曲明名下座落于烟台牟平大窑镇蛤堆后村三九小区路2号楼房产及15号小棚、10号车库,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院(2016)鲁109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将满,申请执行人孙军朋申请本院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海域使用权;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正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文登区埠口港岚山路北、文胜玻璃厂西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曲明名下座落于烟台牟平大窑镇蛤堆后村三九小区路2号楼房产及15号小棚、10号车库;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曲明名下座落于烟台牟平大窑镇蛤堆后村村西2号楼2-208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菊涛

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