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2民初2656号
原告:魏莲,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865H。
负责人:马永,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莲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莲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