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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314号之一

李化侠、王少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化侠;王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化侠,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李化侠与王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王少华名下的淮北市相山区建国巷2号紫藤苑3幢4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人李化侠。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