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学,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执行人:刘旺,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永学与被执行人刘旺、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1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董海涛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