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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执122号

王永学与刘旺、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学;刘旺;刘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学,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执行人:刘旺,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永学与被执行人刘旺、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1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董海涛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