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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0民初250号

李勤亮与温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勤亮;温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250号

原告:李勤亮,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6号。

被告:温小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李勤亮诉被告温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6日原告李勤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勤亮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勤亮承担。

审判员  冯春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符蓉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