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250号
原告:李勤亮,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6号。
被告:温小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李勤亮诉被告温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6日原告李勤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勤亮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勤亮承担。
审判员 冯春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符蓉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