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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1民初40号

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40号

原告:韩某,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告:李某,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梁艺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健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