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17号
原告:赵洪业,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告:肖万友,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赵洪业诉被告肖万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赵洪业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肖万友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赵洪业亦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洪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银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宥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