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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1民初1210号之一

胡玉芹与吴笛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玉芹;吴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1民初1210号之一

申请人:胡玉芹,女,195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吴笛,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胡玉芹与被告吴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玉芹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笛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木采油厂地面队的工资及奖金75000元予以冻结。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胡玉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笛的工资及奖金7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