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2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无业。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戎境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女装店,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沈某的黑色花纹棉服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公司,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夏某的花色羽绒服2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8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服装店,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黑色长款羽绒服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夏某、陈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追缴的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光盘的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赃物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汤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