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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2民初4458号

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与唐衍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唐衍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4458号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森,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衍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衍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衍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衍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0元,由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