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4458号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森,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衍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衍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衍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衍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0元,由原告滨州市承硕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