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1501号
原告:邓伟,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生物工程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斌。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
负责人:何永祎。
被告: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鑫。 原告邓伟与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伟负担。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