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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3执635号

张庆达与陈辅云、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达;陈辅云;张海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达,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

被执行人:陈辅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张庆达与被执行人陈辅云、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辅云、张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庆达借款本息25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庆达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敏玲

审 判 员  张平吉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继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