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达,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
被执行人:陈辅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张庆达与被执行人陈辅云、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辅云、张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庆达借款本息25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庆达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敏玲
审 判 员 张平吉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继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