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1374号
原告:丁帅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大韩庄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13865330。
法定代表人:徐立。
原告丁帅锋与被告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帅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帅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丁帅锋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