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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1财保15号

徐春美与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春美;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221财保15号

申请人:徐春美,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海东宾馆**,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鲁商广场B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青海元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徐春美于2019年3月1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平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1050********、1050********、1050********、1050********、1050********、1050********。申请人徐春美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号为×××的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3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春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平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账号分别为:1050********、1050********、1050********、1050********、1050********、1050********,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春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生林

审 判 员 范德勇

审 判 员 祁生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邱松青

书 记 员 刘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