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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4民初923号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金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923号

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秀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金富,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锐

书 记 员 陈赛芬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