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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刑初57号

程云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程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云学,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邢台市广宗县。因本案,2018年6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云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8日13时30分,被告人程云学在邢台市桥东区南头附近与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二人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程云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程云学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云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程云学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杜某的证言,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8]206、B059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云学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云学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程云学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程云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云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军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