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8109民督10号
申请人:韩玉福。
被
申请人:孙书军。申请人韩玉福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韩玉福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收割水稻,共收割60亩,每亩60元,被申请人称当时没有钱。后经过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为其出具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孙书军给付申请人韩玉福欠款3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书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玉福借款36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书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英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