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4381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兰霞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