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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4381号之一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4381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兰霞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