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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30执2746号

邓勇、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勇;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2746号

申请执行人:邓勇,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南段综合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115607。

法定代表人:金晓梅,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邓勇申请执行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居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1、华居公司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供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全部相关材料;2、华居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5468.10元。现本院已将涉案违约金执行到位,但在执行由华居公司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部相关资料事项过程中,查明华居公司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本院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故该项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30民初49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令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