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瑶,女,1992年4月3日,汉族,歙县小天使幼儿园教师,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程喆,男,1990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瑶与被执行人程喆离婚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0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王玲瑶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声润
审判员 毕向荣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张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