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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1执65号

王玲瑶、程喆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玲瑶;程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瑶,女,1992年4月3日,汉族,歙县小天使幼儿园教师,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程喆,男,1990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瑶与被执行人程喆离婚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0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王玲瑶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声润

审判员  毕向荣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张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