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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5995号

夏建光与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夏建光;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5995号

原告:夏建光,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世正,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赵洪清,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建光与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建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世正、被告汽车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建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汽车总公司为夏建光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汽车总公司支付夏建光退休金损失97422.1元,自2017年8月起至夏建光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止;3.判令汽车总公司支付夏建光失业救济金损失3240元,自汽车总公司破产日至夏建光法定退休日;4.判令汽车总公司支付夏建光因未按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国家每年给退休职工涨工资而未涨以及导致每年上调工资基数递增的损失(按照山东省公布的《健康山东行动方案(2014-2016)》2016年,山东省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3岁计算);5.判令汽车总公司支付夏建光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98.8元;6.涉案费用由汽车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夏建光自1991年通过人事调令调入汽车总公司处工作,汽车总公司自1997年至2014年3月累计为夏建光缴纳社会保险17年,夏建光的人事档案也在汽车总公司处存放。夏建光于2017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医疗等待遇,但汽车总公司拒不给夏建光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夏建光至今无法享受自法定退休日至今国家两次调整提高退休职工退休金的待遇。汽车总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夏建光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汽车总公司辩称,1.夏建光主张的第2项、第3项诉求分别与其在(2017)鲁0102民初5750号民事案件中第8项诉求、第6项诉求相同,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2.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27日解除,而夏建光法定退休届满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即夏建光在办理退休时间届满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汽车总公司没有义务为夏建光办理退休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建光于1991年调入汽车总公司工作,1997年4月至2014年3月,汽车总公司作为参保单位为夏建光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27日,汽车总公司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汽车总公司未能及时为夏建光办理档案、社保等转移手续。2017年8月,夏建光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8月2日,夏建光以汽车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请求依法裁决汽车总公司为夏建光办理退休手续;2.请求裁决汽车总公司补发因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夏建光未按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损失,自2017年8月至办完退休手续后的第二月止;3.请求依法裁决汽车总公司补发因未按时办理失业手续,导致夏建光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的损失。自汽车总公司破产日至夏建光法定退休日。4.请求裁决汽车总公司补发因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国家每年给退休职工涨工资而未涨,导致每年上调工资基数递增的损失。(按照山东省公布的《健康山东行动方案(2014-2016)》,2016年,山东省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3岁计算)。5.请求依法裁决汽车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济南市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3996元的百分之三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98.8元。6.涉案费用由汽车总公司承担。2018年8月2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不〔2018〕40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夏建光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夏建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另查明,汽车总公司于2019年1月为夏建光申报退休,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后,同意夏建光于2017年8月退休,2019年2月起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经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夏建光基本养老金为5546.3元(2017年8月退休时标准),历年调待223元(自2018年1月起济南市统一调整养老金),调整后养老金核定为5769.3元。夏建光养老金损失为2017年9月至12月22185.2元(5546.3元/月×4月)、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75000.9元(5769.3元/月×13月),共计97186.1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夏建光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再查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济南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本院认为,夏建光在他案主张退休金及失业救济金损失的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驳回,其申请劳动仲裁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汽车总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手续,亦未按期协助夏建光办理退休手续,造成夏建光不能及时领取失业救济金、养老金,汽车总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夏建光主张汽车总公司赔偿其退休金损失金97422.1元,超出其实际损失97186.1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该项损失已经包括2018年上调的养老金数额,对夏建光主张要求汽车总公司补发因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国家每年给退休职工涨工资而未涨,导致每年上调工资基数递增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夏建光向汽车总公司主张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8月21日3个月失业保险金3240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000元(1000元/月×3月),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5月27日,夏建光已经与汽车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退休时已不属于汽车总公司职工,且夏建光未能举证证明其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对其主张要求汽车总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建光养老金损失97186.1元;

二、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建光失业保险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夏建光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宁 爽

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