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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财保2号

邵福明与周世航、王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邵福明;周世航;王娟;周永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财保2号

申请人:邵福明,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

申请人:周世航,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

申请人:王娟,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

申请人:周永安,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人邵福明因与被申请人周世航、王娟、周永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邵福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世航、王娟、周永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世航、王娟、周永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顾宏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