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3349号
原告:张华,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欣荣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01098525H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丰南区诚信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677010590
负责人:陈艳凤,职务经理。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与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寅生
人民陪审员 齐玉娜
人民陪审员 董淑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