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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7民初3349号

张华与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3349号

原告:张华,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欣荣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01098525H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丰南区诚信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677010590

负责人:陈艳凤,职务经理。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与被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寅生

人民陪审员  齐玉娜

人民陪审员  董淑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