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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号

钟伟彬与深圳市亘源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钟伟彬;深圳市亘源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号

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亘源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P。

法定代表人:曾勇辉。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亘源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钟伟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兰健(兼) 来源: